对咨询主体而言,咨询意见没有规范约束力,只是它们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以参照适用的一种意见和观点。
[25]表1 不同审计体制的独立性因素及独立性程度分析表[26]可以说,近代自由主义的宪法体制的设立使审计权与财政权分离,作为对抗国王财政权的审计监督权才应运而生。[27]胡智强:《论我国国家审计权的配置》,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第60页。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2期。这一宪法规范的含义可以从审计法的规定中得到印证。但与其他相近的概念不同,审计的特性在于审计主体无偏私地对监督对象的经济行为进行评价,以确定其与预定标准的符合程度。[22]在美国,审计总署几乎是国会可以用来调整行政部门用款要求的唯一机关。而且英国的威斯敏斯特国家控制模式也成为丹麦、芬兰和瑞典审计系统的渊源。
进言之,立法型审计职权容易受到立法政策的干扰,特别是政党政治的影响,因此,其独立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政府总是试图出台新的条例,通过旨在使审计机构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的各种政策举措,使审计机构更容易受政治影响。在法院职权的规定中未明确提及宪法解释,也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权进行任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而不能进行体系解释。[45][德]汉斯·海因里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49]结语刑法学家耶赛克和魏根特指出:解释方法之桂冠当属于目的论之解释方法。正是由于本案作为民事案件,故需要先由普通法院裁判。
法律在制定时注入宪法内涵主要适用于公法规范。法院是否享有宪法解释权则是有关权力配置的规范问题。
尽管否认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用心良苦,试图在法院无宪法解释权的认知前提下为合宪性解释的司法运用提供证成。究其原因,概与关于宪法解释的两种根深蒂固认识有关:一是法院无权解释宪法,[13]更无权进行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包含的宪法解释属于具体宪法解释,决定了这种宪法解释并不一定是显性解释。尽管学界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否遵循适用顺序存在争论,但都不会否认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运用的常态性。
[43]凭借这一概念严谨、逻辑清晰、结构严整的概念体系,法律问题可以根据形式逻辑的操作规则得到解决。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意味着宪法参与了法律适用大前提的形成,成为了案件裁判依据的一部分。按照独立解释方法说操作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合宪性解释被束之高阁。[35]作为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于法律方法上解释居于优越地位,期能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此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特为重要。
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类型与宪法案件的类型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限于主题和篇幅,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的运用条件并非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
而体系-目的解释说将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划入两种不同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仅指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内容被纳入到目的解释之中。[36]独立解释说认为,合宪性解释是独立的解释方法。
如果以法院没有对上述问题展开明确说明为由,就认为法院没有解释宪法,只是在理解宪法,既不利于切实厘清宪法解释和宪法理解的关系,也不利于对法院实施宪法的活动予以监督。首先,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仅包含直接宪法适用。其二,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运用的条件限定,可以避免宪法案件的泛滥。将外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划入不同解释方法有助于实践操作的有序化和精细化。正是由于本案系应当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裁判的案件,在穷尽了普通司法救济程序后,宪法审查机关才作为宪法案件受理和裁判。[18]黄明涛:《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第141页。
二、直接和间接两类宪法适用:争议裁判维度的性质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是两个密切关联的概念。但是,这或多或少有以规范上的求善牺牲事实上的求真的意味。
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均在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界定体系,有助于实现法秩序统一。相对而言,体系-目的解释说兼顾了体系的形式和实质,是相对较为合理的学说。
它既包含了体系解释的因素,可以理解为通过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来解释法律的方法,还包含了目的解释的因素,宪法的规定往往可以理解为立法目的的部分内容。在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中,单纯解释规则是在无限多的法律解释方案中根据宪法确定解释方案,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是在有限的法律解释方案中根据宪法选择法律解释方案。
[30]王书成:《论合宪性解释方法》,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55页。体系解释说认为,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一种情形,以‘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与层级结构,也就是各种法律渊源的顺序等级为出发点。[2]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4页。对于施行集中型宪法审查的国家,由于法律合宪性解释层面的案件首先是普通法律案件,故专门宪法审查机关不应直接受理合宪性解释案件。
再次,合宪性解释包含的宪法解释为具体解释。就前者而言,体系解释说在形式上否认合宪性解释的目的解释属性,体系-目的解释说、独立解释说则都不同程度认同合宪性解释的目的解释因素。
[6]《关于吕特事件之判决》,黄启祯译,载台湾地区司法院秘书处编:《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达昌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01页。第一,合宪性解释是否包含宪法解释与法院是否享有宪法解释权并无必然联系。
事实上,无论从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出发,还是从宪法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考量,抑或从有利于宪法全面实施的效果权衡,法院享有有限度的宪法解释权都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宪法解释附随于法律解释而发生。
三个不同维度上的合宪性解释,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合宪性解释性质的完整图景。形式上看,第二阶段的法律适用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适用,实际上其中包含着宪法言论自由的适用。其三,合宪性解释运用的最后性。第二,法院无权解释宪法和无权实施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的理论难以成立。
李海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解释者既可能对用以解释法律的宪法条文的含义加以积极阐明,也可能消极地将宪法解释隐含于对法律条文含义确定和适用过程。
2.对单阶段宪法适用论的回应与非真正宪法案件论不同,单阶段宪法适用论明确否认合宪性解释的间接宪法适用性质。独立解释说则强调合宪性解释运用的最后性。
[26]这主要是从主体角度所作的划分。划定合宪性解释运用的条件,无疑是避免上述关于合宪性解释运用两种极端化倾向的有效办法。